朱家乐:
本院受理原告沈恒宋诉被告朱家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4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朱家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恒宋工资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朱家乐负担(原告沈恒宋已垫付,被告朱家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沈恒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