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本龙:
本院受理原告大通区旭日广告制作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皖0402民初478号】,原告大通区旭日广告制作部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加工制作安装费8032元,并按照月利率1%给付从2021年7月9日至付清止期间的利息。因邮寄送达被退回,且联系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洛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