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波: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40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开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安徽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6万元;二、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2元,减半收取5976元,安徽闫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6元,张开波负担5600元。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