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贵:
本院受理原告陆启霞与被告李传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1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陆启霞撤诉。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计3320元,由原告陆启霞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