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穴平:
本院受理原告胡庆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皖0402民初63号】,原告胡庆昌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运费等共计34390元。因邮寄送达被退回,且联系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洛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