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财保25号之一
吕天宏:
本院受理姚宝明、宫超与周文林、你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皖0402财保25号民事裁定,一、对被申请人周文林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开户行:淮南市通商农村商业银行长青支行,账号:6217 7883 0140 0261 32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吕天宏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淮舜路支行,账号:6228 7919 1800 0044 29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姚宝明、宫超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402财保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注(2021)皖0402财保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文林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开户行:淮南市通商农村商业银行长青支行,账号:6217 7883 0140 0261 321)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吕天宏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淮舜路支行,账号:6228 7919 1800 0044 29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0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