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执恢85号
顾鹏:
本院执行汪巧红与顾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你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裁定书。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完毕之前,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1)皖0402执恢85号
顾鹏:
本院执行汪巧红与顾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你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裁定书。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完毕之前,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