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民初1460号
单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与被告单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单利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借款本金88152.87元,利息16181.38元,本息合计104334.2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8日,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7元,由被告单利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