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郭英诉被告王洪阳、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1428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王洪阳、王俊连带赔偿原告郭英医疗费7730.39元、误工费17520元、护理费9296.22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贴450元、交通费1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38846.61元,扣除王洪阳垫付款2500元后,还应支付36346.6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郭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郭英负担93元,由被告王洪阳、王俊负担354.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