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民初734号
王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冬梅诉被告王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东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冬梅7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元,由被告王东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