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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鲍栋梁送达(2021)皖040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4 08:38:08 打印 字号: | |

                (2021)皖0402民初767号

鲍栋梁

本院受理原告张发爱与被告刘苗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鲍栋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发爱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刘苗苗、鲍栋梁赔偿原告张发爱车辆维修费2900元、车辆停运损失2712元,合计561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承担20元,被告刘苗苗、鲍栋梁承担30元、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刘苗苗、鲍栋梁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23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