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娜娜与被告淮南市上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21)皖0402民初1539号
淮南市上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陈娜娜与被告淮南市上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皖04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 一、原告陈娜娜与被告淮南市上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淮南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于2021年11月7日解除;二、被告淮南市上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娜娜工程款93,437元。案件受理费2136元,由被告淮南市上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