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关于向梁晓春送达限制消费令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9 17:52:53 打印 字号: | |

(2021)皖0402执750号

梁晓春:

本院执行的王吴显、王吴轩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你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