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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马长振送达(2021)皖040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6 12:02:27 打印 字号: | |

马长振:

本院受理原告程东芝诉被告马长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马长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东芝支付酸渣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马长振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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