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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王春艳、李永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8 11:55:05 打印 字号: | |

2021)皖0402执754号

王春艳、李永

本院执行李永才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你们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