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民初335号
胡庆成:
本院受理原告祝伟诉被告胡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胡庆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祝伟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胡庆成承担(原告祝伟自愿垫付,被告胡庆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祝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