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民初770号
孙红春:
本院受理原告周敏诉被告孙红春、曹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孙红春、曹绪林共同偿还原告周敏欠款40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孙红春、曹绪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承办法官:李秀凤 电话:0554—2512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