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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高宗根送达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4 09:38:16 打印 字号: | |

(2021)皖0402民初485号

高宗根

本院受理原告程龙义诉被告高宗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高宗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龙义劳务款44000元;并以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1年3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程龙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程龙义负担368元,高宗根负担90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