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青:
本院受理原告宋婷婷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宋婷婷与被告蔡元青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