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民初767号
鲍栋梁:
本院受理张发爱与刘苗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本案的审理涉及你,现通知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张发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皖DT3050车辆的维修费用4900元、停运损失316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评估费用2000元和诉讼费用。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