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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刘坤送达(2021)皖04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6 16:36:04 打印 字号: | |

刘坤: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窑支行诉被告刘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刘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窑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借款利息8,620.45元,本息合计78,620.45元(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为9.37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被告刘坤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