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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王雨静、朱德刚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6 16:31:52 打印 字号: | |

王雨静、朱德刚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雨静、朱德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垫付人民币38041.2元;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利息6583.99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18日,此后利息按上述计算至实际交付日),以上一、二项共计44625.19元;3、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原告对被告1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后LJ12EKR21H4725570)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6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