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民初1428号
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郭英诉被告王洪阳、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英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3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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