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民初639号
张辉:
本院受理陈坤与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张辉赔偿原告陈坤医疗费1771元、营养费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护理费2295元、交通费170元、误工费3457.93元,合计8713.9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陈坤负担218元,由张辉负担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