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
本院受理原告方大魏诉被告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大魏的诉讼请求:1.判令张宝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张宝承担。邮寄被退回。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张宝公告送达(2021)皖0402民初13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2021)皖0402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15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