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炳杨:
本院受理原告余振辉与被告刘炳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余振辉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2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余振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1元,减半收取1610.5元,由原告余振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