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严晓燕、吴琪、陆伟荣: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严晓燕、吴琪、陆伟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5,341,022.43元、违约金1,319,232.54元,合计6,660,254.97元(2020年8月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5,341,022.43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坐落于越润染织公司1栋印染车间(16轴到22轴)在建工程【证号:皖(2018)淮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87号(土地证号:(2015)020012)】以及坐落于越润染织公司重组原福融染织公司项目2栋印染车间在建工程【证号:皖(2018)淮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74号(土地证号:(2015)020012)】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严晓燕、吴琪、陆伟荣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62元,由被告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严晓燕、吴琪、陆伟荣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