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传富:
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年6月19日作出的 (2020)皖0402民初11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原告张惊涛诉被告方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04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存在诉讼费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四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04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方传富负担400元,原告张惊涛负担180元。”笔误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方传富负担980元,原告张惊涛负担1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