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执308号
李健:
本院在执行我院洛河人民法庭移送执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已被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