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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沈鹏送达执行决定书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5 15:23:51 打印 字号: | |

2021)皖0402执211号

沈鹏:

本院执行的余学江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履行本院(2020)皖0402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你应当负担的案件款1588.50元。你应于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