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民初134号
赵前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道海诉被告赵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前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余道海借款90,000元及利息,合计11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2元,由被告赵前进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