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正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书诉被告安徽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正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爱书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陈爱书、安徽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解除陈爱书、嘉兴正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润城紫云府定购书》;三、判令安徽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陈爱书返还购房款人民币408888元;四、判令安徽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逾期利息65556元(利息计算以购房款人民币40888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为人民币65556元);五、判令安徽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正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原告陈爱书的第三项、第四项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六、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正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因邮寄送达被退回,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嘉兴正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402民初4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皖0402民初416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5日15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