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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蔡瑞玉送达终本裁定书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7 11:01:05 打印 字号: | |

2021)皖0402执437号

蔡瑞玉:

本院执行的刑事审判庭移送你们罚金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终本裁定书。本院责令你履行本院(2017)皖04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你应当负担的案件案款5000元。你应于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