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坤: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窑支行诉被告刘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窑支行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坤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借款利息8620.4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8620.45元,以及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75%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楚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邮寄被退回,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坤公告送达(2021)皖0402民初8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皖0402民初826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15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