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民初440号
姚多保、苏贤义: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诉被告姚多保、苏贤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8,402.03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诉状、相关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