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民初120号
蔡念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诉被告蔡念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蔡念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7,499.2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7,499.21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75%计算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蔡念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支付保全申请费1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告蔡念友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