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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张阳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2 18:18:29 打印 字号: | |

张阳:

本院受理原告金家胜诉被告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家胜的诉讼请求:判令张阳支付金家胜衣柜和门板材料款48900元及逾期利息2445元,合计51345元。邮寄被退回。现依法向张阳公告送达(2021)皖0402民初7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皖0402民初706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6日15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