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让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志诉被告李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来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王来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05月06日
李让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志诉被告李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来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王来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