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诗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02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陈爱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