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平菊菊与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 (2020)皖04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金地月伴湾项目的2-12-107门面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皖0402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注(2020)皖0402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金地月伴湾项目2-12-107门面房予以查封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