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402财保1号
安徽楚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程晋极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晋极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4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注(2021)皖04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对被申请人安徽楚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分理处,账号:1208230104001428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程晋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