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402民初2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94.27元、利息2164.42元、手续费907.61元、违约金563.69元,合计16729.99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抵押的皖DE0609号车辆对上述两项请求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确定原告对前述抵押车辆享有处置后的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邮寄送达被退回,且联系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2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洛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