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前进:
原告余道海与被告赵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道海起诉要求被告赵前进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整,借款利息90000元×5‰/年×12月×5年=26600元,合计人民币11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赵前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