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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2021)皖0402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1 10:08:29 打印 字号: | |

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绍米诉被告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李绍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绍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