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绍米诉被告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绍米的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首付款)24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邮寄送达被退回,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402民初1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15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