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国安与被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公山支行、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秦国安对(2020)皖0402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皖0402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安徽省大通区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