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国安与被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公山支行、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402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秦国安的起诉。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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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