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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沈华群、李树全、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李树青、李树春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6 10:42:11 打印 字号: | |

2020)皖0402执恢46号

沈华群、李树全、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李树青、李树春

    因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公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责令你履行(2015)武海法商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义务。你应于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