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柱、陈孝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4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柱、陈孝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借款本金43120元、利息3601.56元、手续费2002.03元、违约金1122.45元(2020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43120元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刘柱、陈孝荣以其抵押的皖D57588号东风本田思域220TVRBO自动豪华版小型轿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享有该抵押车辆处置后的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负担20元,被告刘柱、陈孝荣负担1051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