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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杨春送达(2020)皖04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1 11:47:32 打印 字号: | |

杨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4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借款本金29532.33元、利息1211.15元(2020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29532.33元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杨春以其抵押的DR8311号江淮瑞风S3 2017款1.5L手动豪华型小型轿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享有该抵押车辆处置后的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负担29元,被告杨春负担578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